|
|
|
|
|
|
|
|
|
|
2024年4月29日 星期一 本网站支持IPv6
新浪微博 数据平台 办公OA 联系方式
您现在的位置: >> 首页 >> 保险知识 >> 消费者教育专栏
3·15 |【陕保小课堂】保险知识普及系列宣传之保险“三适当原则”
发布单位:办公室   发布人:baoxian    发布时间:2024/3/14 9:16:17    点击次数:131

随着金融市场日益繁盛,保险产品琳琅满目,消费者在消费保险产品时不免疑惑,保险机构在销售产品时也是一味地追求销售业绩,在这种情况下,强化“三适当”原则,不仅是切实满足保险消费者的多元化保障与投资需求,更是在于构筑一道坚实的金融屏障,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消费安全。

下面,陕西保协将保险“三适当原则”在此给广大消费者与保险机构做一简要介绍:

保险“三适当原则”是指保险销售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,分别是:
一、适当的产品
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,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。这要求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、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,都要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,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,在业务经营全过程公平、公正和诚信对待消费者,确保保险产品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。
二、适当的销售
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,应当遵循诚实守信、客观公正的原则,不得夸大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,不得隐瞒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,不得诱导消费者购买不必要的保险产品。保险销售人员应当根据消费者的实际情况,为其提供合适的保险建议。
三、适当的售后服务
保险公司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及时、周到的售后服务,包括保险理赔、合同变更、保险咨询等方面的服务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,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,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。

总之,保险“三适当原则”旨在规范保险市场秩序,保护消费者权益,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。保险公司和保险销售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三个原则,为消费者提供优质、专业的保险服务。

相关链接
地址:西安市南二环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商务大厦A座10层E区 邮编:710061 电话:(029)85561821
版权所有: 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Copyright(c)2007-2022 陕ICP备2022001768号 本网站支持IPv6